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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防火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防火门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防火门窗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防火门窗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A-2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防火门窗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 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资质和影响;

    (四)入会会员为从事防火门窗生产制造或关联的合法企业;

    (五)所有会员需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无投诉、无行政处罚相关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相关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二)理事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

    (三)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理事会审核讨论;

    (四)审核通过后,理事会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有关公约;

    (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本会会员尊享服务项目:

    1、技术支持,组织交流,培训;

    2、帮助会员企业处理投诉;

    3、帮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骨干,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参加“企业行政管理和团队合作战略”高层专家培训讲座,培训企业管理干部;

    4、帮助会员单位培训销售团队及销售实战技巧知识;

    5、协商组建安装公司,完善测量安装、售后服务设计等系统化服务;

    6、建立信息平台,品牌推广,信息支持;

    7、会员遇到难题,组织协助解决,提高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

    8、参加门业行业联谊座谈会,以交流和认识更多的行业朋友;

    9、组织到国内优秀门企交流学习;

    10、协会组织的其他有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主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防火门行业,在业内有一定的感召力,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外出时,受会长委托后,副会长可代行处理会长职权范围内的相关日常事务;

    (五)负责整个行业和协会形象的策划、推广、展示、实施;

    (六)负责本会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执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理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非法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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